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07-27 21:41:06 阅读:
    最近,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省和(上级县)县政府也相继发文,对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县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五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贸易、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共同努力,我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肉食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极少数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比较混乱,个别地方私屠滥宰生猪等不法行为依然存在,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一定漏洞;制售注水肉、病害肉以及以假充真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有的个体屠宰户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工作。肉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广大城乡居民长期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肉”,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和打击私屠滥宰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力统一思想,加大力度,完善措施,积极推进“放心肉”工程的深入实施和开展,确保人民群众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近年来,我县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存在,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为确保人民群众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贸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对不法屠宰户进行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公安部门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坚决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贸易部门和各乡镇(街办)要进一步充实稽查队伍,配齐稽查设施,加大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力度,各乡镇(街办)成立的稽查队伍要尽职尽责,共同配合贸易部门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开展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对各定点屠宰场,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以提高肉类屠宰加工水平为目标,加快实现符合国际国内要求的肉类加工标准化运行体系,促进屠宰加工行业上档次、上水平,淘汰手工小作坊式屠宰场,在全县逐步取消手工剥皮。贸易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对条件差、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管理混乱、闲置机械化设备;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产注水肉,屠宰病死猪等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坚持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贸易部门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在电视、报纸上公开曝光,发挥警示和惩戒作用。
     四、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必须派人驻场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畜禽入场前,动物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县。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检疫员驻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场)卫生条件的审核,督促屠宰厂(场)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做好屠宰厂(场)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
     五、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贸易、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责,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县销售。上县的肉品必须有两章、两证、一发票(两章:肉品检疫章、肉品检验章;两证:肉品检疫证;肉品检验证;一发票:定点屠宰场的批发发票)。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按照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公开曝光。严格证章管理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严格进货渠道,加快推进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打击制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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