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系统设计合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06-22 10:32:20 阅读: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设计内容:标识系统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订日期:

  目 录

  一、合同依据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制作、安装依据

  四、制作、安装的进度

  五、制作、安装费用及支付条款

  六、双方责任

  七、工程保修

  八、其它约定

  一、合同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 项目的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且共同遵守。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建设规模:

  景观设计总面积 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景观设计面积为准。

  二、制作、安装依据

  3.1 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3.2 甲方所提供的标识系统全套施工图。

  3.3 本工程设计图纸的编制方法,应以《 市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标准。

  3.4 设计规范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计规定。

  3.5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6 所有设计和来往文件的使用文字均为中文。

  三、双方责任

  4.1 甲方责任

  4.1.1提供标识系统的全套施工图,以作为乙方的设计依据。

  4.1.2甲方应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负责提供将施工水电接至乙方施工区域边缘,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负责施工其间的水、电费用。

  4.1.3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

  (乙方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

  4.1.4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造成的损失。

  4.1.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支付建设费用。若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乙方的建设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违期的设计费的万分之五计算。

  4.1.6若由于甲方的原因使工期延误,合同条款中相应的竣工日期将向后顺

  四、项目基本概况。

  4.2 乙方责任

  4.2.1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4.2.2工程结束之前,乙方应保证该工程主要施工人员的稳定性、专业性;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遵守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

  4.2.3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甲方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消化。

  4.2.4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80%的责任。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

  4.2.5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4.2.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五、制作、安装的进度

  该项工程将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六、制作、安装费用及支付条款

  按照上述基本服务内容,乙方的标识设系统制作、安装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支付步骤如下:

  6.1 甲方支付20%的工程款后即开始工程制作;

  6.2 标识制作安装完毕,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验收之日起十天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0%止(注:如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即多出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最后结算付款)。

  6.3 留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满后按实结清。

  七、工程保修

  7.1 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

  7.2 保修期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 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7.3 甲方代表在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乙方重建、修补缺陷,乙方应在保修期内或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甲方代表指示的上述工作。

  7.4 如果甲方代表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的,则所述的全部工作应由乙方自费完成:

  7.4.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7.4.2乙方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

  7.4.3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5 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甲方代表修补缺陷的指示时,甲方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这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乙方自费完成的,则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7.6 在保修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甲方代表可指示乙方在甲方代表的指导下调查原因。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乙方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

  7.7 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三个月满后支付。

  7.8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负责。

  7.9 保修金返还方式:

  从保修日期起算,一年期满后十五天内返还剩余保修金。

  八、其它约定

  双方同意,如对本合同内的工程相关事项有所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中国境内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遵守其根据中国法律所做出的裁决。

  8.1 本合同及合同条款如需增订、修删,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并按时间顺序编号,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按最新的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8.2 双方约定彼此间联系方式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以传真为主,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为辅,并即时对文件作确认与签收,就其中内容须在三天内作出答复。

  8.3 合同执行时,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可由双方协商作出决定,将本合同顺延期。

  8.4 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乙方指定 为本项目负责人,如果更换本项目之负责人,须提前一周书面以公司的名义并法人签字通知甲方,同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8.5 通知: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外,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局挂号、快递等方式。如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则以发传真或电字邮件当日为通知日;如通知以邮局挂号或快递方式寄送的,则自寄送日起第二天为通知日。

  8.6 因履行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著作版权和专利申请权等和知识产权权益给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根据设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乙方委托外聘顾问指导完成的成果。

  8.7 工程停建、缓建、终止合同、奖罚:

  8.7.1停建:当甲方终止或中断景观工程,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做停建论。甲方则须支付于乙方各阶段已做出的局部或全部设计费用,乙方收清费用后,合同终止。

  8.7.2缓建:如本工程在停建后于合同有效期内恢复施工,无重大修改,此工程作缓建论。乙方需继续依据合同条款提供一切设计和顾问服务,由此涉及的尚未付清之部分服务费由双方重新商定。所有因缓建而导致的任何增加工作,甲方应按实际情况给予乙方补偿。

  8.7.3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在此工程进行的整个时期需努力维持一个互信的良好合作关系,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发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无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不因对方错误或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终止合同,都应支付对方总设计费的10%作为补偿费用。

  8.7.4奖罚:若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拖延或甲方无故推迟支付乙方工作酬金,则每拖延一天按设计总费用的0.3%加以扣出或补偿。

  8.8 本合同及合同条款中文版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本合同及合同条款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合同代表: 签订合同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导向标识系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年 乙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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