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提高我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我局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央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况,及时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诫勉谈话,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科(室)及各二级单位的干部职工,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用人理财等方面存在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干部外,应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进行诫勉,并要求谈话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回答。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经常在干部群众中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业绩较差,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的;
(八)全局观念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的;
(九)闹不团结,争权夺利,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十)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十二)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合格”的;
(十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十不准”其他相应规定或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的局内科长、主任、二级局副职干部,由局长负责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或委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诫勉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局办公室(政工)统一保管,以备查询,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二)需要诫勉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由局党组确定,并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中的“诫勉意见”,对被诫勉者提出三个月至半年的诫勉期。《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交由局办公室(政工)留存。
(四)跟踪了解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以及诫勉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诫勉期满时填写“诫勉结果”,对能按诫勉意见如期改正的,则解除其诫勉期;对在诫勉期限内思想认识没有大的提高,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则实行第二次诫勉谈话;经第二次诫勉仍无悔改表现的,必须调整工作,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提高我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我局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央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况,及时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诫勉谈话,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科(室)及各二级单位的干部职工,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用人理财等方面存在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干部外,应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进行诫勉,并要求谈话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回答。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经常在干部群众中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业绩较差,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的;
(八)全局观念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的;
(九)闹不团结,争权夺利,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十)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十二)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合格”的;
(十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十不准”其他相应规定或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的局内科长、主任、二级局副职干部,由局长负责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或委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诫勉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局办公室(政工)统一保管,以备查询,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二)需要诫勉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由局党组确定,并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中的“诫勉意见”,对被诫勉者提出三个月至半年的诫勉期。《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交由局办公室(政工)留存。
(四)跟踪了解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以及诫勉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诫勉期满时填写“诫勉结果”,对能按诫勉意见如期改正的,则解除其诫勉期;对在诫勉期限内思想认识没有大的提高,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则实行第二次诫勉谈话;经第二次诫勉仍无悔改表现的,必须调整工作,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