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
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
为做好对加班的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手续和审批程序,以达到有效加班、有效休息和统一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要提高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凡能够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不要加班。确需加班,要保证加班人员八小时工作之外的休息时间。
二、凡需要加班完成的工作,须由处室主任填报加班申请单(加班申请单附后),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加班。
三、因时间紧、事情急,未能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者,必须在事后立即按上述要求补办加班申请。否则视为未发生加班。
四、如遇到大型活动需多人加班,由组织该项活动的处室主任办理全部加班人员申请手续。
五、办公室对加班情况每月统计清算一次,学校视情况确定加班补助或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处室主任安排加班人员调休。
六、各处室所报的加班人员、起止时间、事由等内容要具体真实,处室主任和分管校长要对实际加班情况进行督查和核实。
七、办公室每月对上个月加班情况进行公示。
八、严格责任追究,如有虚报加班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回加班费,并视情况给予处分。
八、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