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研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07-28 20:01:35 阅读:

关于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研究

中国共产党隆林县委组织部课题组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干部是决定因素。因此,如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富有生机与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几年来,隆林县委根据中央《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的通知》、《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方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目前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如,考核内容笼统,不能全面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干部绩效考核是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综合性的量化考核,但目前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尽管也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内容,但从各单位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比较原则和笼统,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往往无法进行实际考核。有的单位简单地把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作为考核内容,缺乏具有本地方和本部门特点的专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这样容易导致三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参与考核人员以感性认识为基础,凭印象主观臆断,得出的结论模糊缺少层次感和说服力;二是对考核容易持消极态度,不负责地做出评价,影响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三是容易导致从个人感情出发,做出不切实际的评价,使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考核方法简单死板,效率低下。目前干部考核通常采用一次性集中考核,缺乏平时工作绩效考核,出现了平时不算帐,年终算总帐的现象,使得年终考核失去了应有的依据。难免会出现以领导干部的近期工作成绩作为定期或年度考核依据的“近因效应”,以及因被考核者的某一时的言行影响定期或年度考核评判“晕轮效应”,从而导致凭印象、凭记忆定论。从干部管理的角度看,忽视动态考核,就不能及时了解掌握领导干部的思想变化和最新发生的问题,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批评教育,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一些干部自身要求不严,缺点和错误日积月累,由小变大,以至最终对自身成长和事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考核过程中偏重于听述职报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看资料等静态考核方法,致使考核者对干部情况的了解较多地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此外,不能根据单位的主要职能、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在考核遇到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考核方法,以至使考核材料“一件衣服大家穿”,考核结果失准失真,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效率和考核结果的准确性。考核评价不够科学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其内容的笼统性和考核方法的单一性决定了其考核评价的不完善性。第一,对干部实绩的综合性评价不够,致使考核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成份,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具实性;第二,对未列入责任目标的一些重要工作缺乏层次性,对不同职级干部的评价中出现主要领导年年评优、一般干部轮流坐庄,制约了考核工作激励作用的发挥。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使用存在脱节现象,之所以出现评分者被评为不称职外,其它人员千篇一律的为称职,一些不称职的干部难以通过现有的考核界定出来,考核结果难以作为干部奖惩和升降的依据。由于考核后缺乏表现优秀、政绩突出和正面典型的宣传和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反面典型的剖析,还没有把考核结果与干部的奖惩和提拔降免真正挂起钩来,导致考核成为无关领导干部痛痒的形式,以至很多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地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就要进一步创新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考核内容、方法,积极构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科学体系。

一、创新考核机制,按照分级分类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建立科学的干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是社会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科学的分类管理要求,对具有不同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不同成长规律的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才能适应社会管理日益科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应当说,过去我们在干部考察工作的方法、内容等方面还多少有些滞后,难以很好地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转变。针对干部考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考核工作,形成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在考核方法的改进上,力求形式多样,层次有别,手段丰富。在新的形势下,只有探索和寻求新的手段和新的方法,才能防止和克服目前考核工作的局限性。

具体说:一是采用分类考察方法。按照不同职位、不同工作性质,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不同的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察。

第一、将现有干部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党委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党的机关工作者;(2)政府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3)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4)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人员;(8)企业管理人员;(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类人员还可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进一步分为教育、科研、文艺、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不同类别。

第二、制定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因其工作性质、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明显不同,分别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对系统、完备的法规进行管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其具有与国家公务员相类似的特点,则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二是多用动态考核办法,对考核对象工作内容考察的同时,还要对工作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考察了解。

三是运用逆向考核方法。考察中,在干部现任职务单位进行个别谈话时,谈及缺点或不足时,往往有顾虑,不愿谈。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到干部原单位了解一下,这时谈话者大都能畅所欲言,直言不讳。

2、在考察内容的完善上,力求要素明确,内涵具体,直观清晰。干部考核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情况,为提拔使用、降职免职、交流轮岗、奖惩教育干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和参考。因此,在考

核中,一是要突出考"廉"的内容;二是要增加考"个性"的内容;三是要充实考"不足"的内容;四是要考"历史"的内容。

3、在考核标准的设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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