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工作纪律。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司法鉴定义务。
四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五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六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出现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七司法鉴定人不得超出核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故意做虚假鉴定。
2005年10月1日
一司法鉴定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行业规定、技术规范、工作纪律。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司法鉴定义务。
四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五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六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出现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七司法鉴定人不得超出核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故意做虚假鉴定。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