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为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政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光明法律服务中心把各项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等都予以公开。在中心的办公室显著位置设置布告栏,公示中心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服务范围,让来办事的群众对我中心的各项工作一目了然,增加工作透明度,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219号)精神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来访登记制度,来访登记制度是指对前来我中心办事、咨询和来访的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有责任为服务对象及时解答并及时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推搪或拒绝回答。对到我中心反映问题并提出意见的,都必须登记并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
四、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规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中心都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依法调解制度。从受理调解申请,调查取证,主持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制作调解书,到终结调解工作,调解人员必须依法进行。2、季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听取各调委会工作汇报,检查工作,交流经验。3、登记归档制度。对每一起纠纷的调解,必须认真填写调解登记表,并依档案管理规定归档。4、纠纷排查制度。各调解工作人员必须每周一次对本辖区进行纠纷摸底排查并记录在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调解,及时汇报。5、街道调委会指导制度。各调委会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大疑难、社会影响大的纠纷须报街道调委会,并由街道调委会调处。6、回访制度。对于调解终结的案件,主调人员必须进行回访,做到预防反复,监督履行。7、信息反馈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员、基层调委会、司法所三级信息反馈网络,做到信息搜集、传递制度化、责任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快传。8、学习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脱产专业培训,新法颁布即时培训,重点法律随时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学习、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服务透明制度。是指对来我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作出的各项承诺。如对到我中心办理各项法律业务的服务对象时,经办人员必须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的所需全部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给予极时办理;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材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对其做出明确的答复。
七、法律顾问制度。是指接受辖区内公民、法人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都应签订聘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发给聘请单位受聘证书的一种法律服务。
八、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度,狠抓各岗位职责的落实。根据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对中心每位工作人员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明确每位工作有员的职责,确保工作高效有序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