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洪泽外国语中学(西安翻译学院附属中学)。
第三条 单位性质:洪泽外国语中学是依据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单位宗旨:本单位遵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运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弘扬西译精神,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洪泽外国语高级确立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交际,会创新,会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三个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实行人文教育,强化英语及计算机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由西安翻译学院出资兴办,接受西安翻译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住址:江苏省洪泽县北京东路51号。[洪泽县城东扩区,东接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西临洪泽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从事与国家公办教育机构同类的教育教学和培训等活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3、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4、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核算。在招生、收费、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依法按民办学校模式运行,行使自主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代表人员基本组成应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行政秘书等;校务委员会初期组织由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层委派和选聘。后实行选举制度,初期组织成员为换届选举时的当然候选人,届时也将推举若干适合人员参加竞选;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校长任会议主席,本校校长由西安翻译学院委派。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常务主任一人,由校务委员会推选,负责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校务委员会设文书一人,办事员数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述职权:
1、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及解聘、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本校管理人员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师及职工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4、本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
5、本校行政监管。
6、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财务检查。
7、本校规章制度的审议修订。
8、决定修改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
9、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10、其他关系本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讨。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学期初及期中、期未召开常规例会三次,由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会议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所有会议未经会议主席授权不得在会议主席缺席时召开;一般决定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决议,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第一条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洪泽外国语中学(西安翻译学院附属中学)。
第三条 单位性质:洪泽外国语中学是依据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单位宗旨:本单位遵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运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弘扬西译精神,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洪泽外国语高级确立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交际,会创新,会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三个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实行人文教育,强化英语及计算机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由西安翻译学院出资兴办,接受西安翻译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住址:江苏省洪泽县北京东路51号。[洪泽县城东扩区,东接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西临洪泽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从事与国家公办教育机构同类的教育教学和培训等活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3、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4、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核算。在招生、收费、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依法按民办学校模式运行,行使自主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代表人员基本组成应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行政秘书等;校务委员会初期组织由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层委派和选聘。后实行选举制度,初期组织成员为换届选举时的当然候选人,届时也将推举若干适合人员参加竞选;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校长任会议主席,本校校长由西安翻译学院委派。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常务主任一人,由校务委员会推选,负责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校务委员会设文书一人,办事员数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述职权:
1、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及解聘、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本校管理人员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师及职工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4、本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
5、本校行政监管。
6、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财务检查。
7、本校规章制度的审议修订。
8、决定修改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
9、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10、其他关系本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讨。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学期初及期中、期未召开常规例会三次,由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会议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所有会议未经会议主席授权不得在会议主席缺席时召开;一般决定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决议,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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