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票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单位的发票管理。特作规定如下:
1、销售发票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领换,每本开完的发票必须在领换之前汇好总,将总金额写在封面,不按规定财务拒收。
2、领换时,若发现存根撕废一份或若干份,甚至遗失一本或几本财务经办人必须严格手续。记载清楚,并要部门领换人签名。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1―2日这两天将开完的发票全部交财务,不得拖延。
4、发票的开具:一式几联的发票必须填写清楚,齐全。即:购货单位,年月日,数量,金额,开票人,收款人签名。单位购书超过壹千元金额的,另用一本发票,不要与壹千元以下的混在一本。牵涉外单位所转帐的发票由对方经办人签名。涉及到本店费用性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领导签名。
5、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废的发票应该是一式几联不得少张,并加盖作废章或写上“作废”字样。开具的发票不得涂改、撕毁,使用时不得缺号、跳号或例号使用,一定要按顺序号开出。
6、发票不得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严禁开具假发票和将空白发票撕给他人或单位。
7、未按以上条款,由此发生的罚款或任何违纪现象均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8、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