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1、县委、县委办公室行文一律要用统一的文件撰制单,所拟文稿应送秘书室按程序处理,不得直接将文稿送县委领导。
2、秘书室收到文稿后,先进行核稿,对发文的必要性、内容、文字格式、文种、发文范围等进行校核修正,打印出清样后,送分管领导审阅。
3、文稿按程序由领导签发后,立即安排印发,无特殊情况,领导签发后的文件,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发到有关单位。
4、县委文件和以县委名义发的电报,经分管文字的副主任、常委主任审阅后,由县委主要领导签发,县委办公室文件由常委主任或县委副书记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