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内部管理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本着“以德修身,以才经营,以诚聚贤,以痴敬业”的宗旨,奉行“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原则,向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文秘资源网为满足本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守则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法规和本公司人事政策制定本细则.公司持续健康的经营发展,取决于每一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符合公司的期望。全体员工都应身体力行本公司的基本守则。
(1) 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 奉行"奉献精品、做高做强、持续创新"宗旨。
(3) 听从上级的工作批示和指导。对工作职务报告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不宜越级呈报。上下级之间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4) 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与其它部门沟通意见看法。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共同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5) 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规定、办事程序,绝不泄露公司的机密。
(6) 钻研业务知识的技能,开发自身的潜力,表现出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7) 爱惜并节约使用公司的一切财资物品。
(8) 注意保护自身和周围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持良好的作业、办公等区域的清洁和秩序。
(9) 掌握规范正确的职业礼仪,体现文明礼貌的形象举止。
(10) 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职务及工作。
(11) 牢记自已代表公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声誉。
实施细则
1.1 凡本公司所属员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1.2 凡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被聘于本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者.
2.1 聘用关系
2.1.1 本公司招聘的对象是资格最符合的个人,无性别、地域、户口等区别。
2.1.2
新员工聘用设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销售人员的试用期为六个月。如果员工的工作表现不能令上司满意,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聘用,或将试用期延长,以作进一步观察,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及公司任何一方都可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关系。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1) 曾经被本公司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者;
(2) 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3) 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4)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 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 未满16周岁者;
(8) 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补偿费。
(1) 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 违反劳动合同或本细则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 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 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 无故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日以上者;
(7)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 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关系:
(1) 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或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