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禾山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2013年12月30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二条、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居的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主都应自觉遵守本约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居民群众致富,促进家庭幸福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本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居委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干部分片包干,中心户长协助计生服务员负责小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居工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政府诚信”推动“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目标。
第三章 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上环绝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环措施后身体出现不适者,经医生确诊后,凭区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可要求选择其他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居委会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主动配合居委会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出现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居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育龄妇女要开展孕情检查、定期随访服务工作。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免费发放避孕药品和避孕药具等服务。
第十一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三次对全居已婚育龄妇女(指女49周岁以下)进行环、孕情检查,每位育龄妇女要自觉配合并按照指定地点按时接受环、孕情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出育龄妇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龄妇女,须到街计划生育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应“双查”的育龄妇女,每年应接受三轮环(孕)情检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双查”规定期内回来的对象,可寄回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用章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并附上现暂住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根据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基础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围绕群众放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分阶段地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居私房出租户主有义务管理好自家租住的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服务证,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情况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私房出租户不得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和“两非”活动的租户。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七条、本居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十八条、凡能按通知书规定参加妇检的常住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20元,流动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10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双查”的育妇,应提前向中心户长报告,经社区计生部门同意延期,事后应在三天内及时补查。
第十九条、每年组织社区育妇免费参加妇科病普查一次。
第二十条、自觉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辖区内对象,每对夫妻给予60元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符合政策生育并自觉落实长效措施的育妇,街道给予上环600元,结扎1000元的补助;如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给予手术费的报销。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夫妻双方自孩子出生或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七年以后方可恢复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放独生子女奖励。
第二十四条、出租户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要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否则请上级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非法收养、送养、抱养孩子的按政策外生育论处。
第七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居居民(含属地管理的辖区居民)有权参与本居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有权监督居两委干部和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三结合”工作机制,努力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鼓励和引导居民民主参与本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八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居务公开管理范围,计划生育情况每季度要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居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接受一次居民代表的咨询或评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居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居规民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2013年12月30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二条、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居的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主都应自觉遵守本约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居民群众致富,促进家庭幸福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本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居委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干部分片包干,中心户长协助计生服务员负责小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居工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政府诚信”推动“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目标。
第三章 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上环绝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环措施后身体出现不适者,经医生确诊后,凭区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可要求选择其他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居委会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主动配合居委会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出现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居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育龄妇女要开展孕情检查、定期随访服务工作。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免费发放避孕药品和避孕药具等服务。
第十一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三次对全居已婚育龄妇女(指女49周岁以下)进行环、孕情检查,每位育龄妇女要自觉配合并按照指定地点按时接受环、孕情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出育龄妇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龄妇女,须到街计划生育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应“双查”的育龄妇女,每年应接受三轮环(孕)情检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双查”规定期内回来的对象,可寄回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用章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并附上现暂住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根据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基础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围绕群众放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分阶段地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居私房出租户主有义务管理好自家租住的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服务证,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情况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私房出租户不得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和“两非”活动的租户。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七条、本居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十八条、凡能按通知书规定参加妇检的常住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20元,流动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10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双查”的育妇,应提前向中心户长报告,经社区计生部门同意延期,事后应在三天内及时补查。
第十九条、每年组织社区育妇免费参加妇科病普查一次。
第二十条、自觉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辖区内对象,每对夫妻给予60元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符合政策生育并自觉落实长效措施的育妇,街道给予上环600元,结扎1000元的补助;如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给予手术费的报销。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夫妻双方自孩子出生或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七年以后方可恢复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放独生子女奖励。
第二十四条、出租户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要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否则请上级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非法收养、送养、抱养孩子的按政策外生育论处。
第七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居居民(含属地管理的辖区居民)有权参与本居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有权监督居两委干部和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三结合”工作机制,努力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鼓励和引导居民民主参与本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八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居务公开管理范围,计划生育情况每季度要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居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接受一次居民代表的咨询或评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居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居规民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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