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管理制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07-27 22:28:08 阅读:

  协会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泉州师范学院集邮协会是由我校在籍学生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具有集邮爱好的学生团体。协会本着为喜爱集邮的同学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提高同学们对集邮的认识,积极学习各种集邮常识,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培养同学们的集邮爱好。通过集邮丰富自己的目的。

  第二条 协会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集邮方面的活动,实现会员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自我培养、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为会员服务。协会活动具有集邮特色且要突出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

  第三条 协会接受泉州师院校团委会的领导,在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协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会是为加强对会员的集邮兴趣指导和组织集邮活动管理,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而专设的组织。

  第五条 协会职责:

  ⒈根据会员对集邮不同方面的兴趣与要求,协助并尽量满足会员对集邮知识的求知;

  ⒉规范协会管理,定期做好协会的组织工作及对各种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统筹;

  ⒊建立协会档案,记载协会的发展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

  ⒋定期召开部门负责人例会,检查各部门工作情况,及时指出各部门工作中的不足,并责其限期整改;

  ⒌管理协会资金并指导和核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赞助、会费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⒍审查各部门呈报的活动计划、方案和经费预算,对其活动申请进行批复;

  ⒎协调各部门解决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⒏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经理事会讨论并通过,报校团委批准;

  ⒐组织开展对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

  ⒑完成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六条 我校在籍学生30人(含30人)以上并具有共同集邮兴趣的爱好者,本着“自愿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经发起人申请,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而成立的社团。

  第七条 协会机构

  ⒈理事会:设理事15名左右,由正副会长及理事成员组成;

  ⒉常设部门:秘书部、宣传部、外联部、组织部、编辑部。

  第八条 协会理事

  ⒈协会的理事设置,必须按照校团委的总体要求,本着“负责、敬业、诚实、执行”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干部。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各部正、副部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总人数不超过18名;

  ⒉成为协会理事的条件

  ⑴理事会理事条件

  ①坚持“负责、敬业、诚实、执行”的原则,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泉州师院管理制度》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②是协会正式注册会员;

  ③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愿意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④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⑵部长条件

  ①坚持“负责、敬业、诚实、执行”的原则,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泉州师院管理制度》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②是协会正式注册会员;

  ③有适应协会工作需要的志趣、爱好和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④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⒊协会全体理事应在理事会监督指导下,通过召开本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采用差 额选举方式,产生新一届协会理事。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报校团委审批后有效。理事任期原则上为一年,不得自行更换;

  ⒋协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由新一届协会全体理事进行民主选举,按得票多少选出;

  ⒌协会理事作为团学干部体系的一部分,必须自觉接受校团委、学生会的领导,并积极参加其组织开展的一切活动;

  ⒍每个学期开学后2周内,各部门必须统一将本部门前一学期的成绩总结和本学期的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

  ⒎协会负责人(含部门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由校社团联合会召开的各社团负责人例会,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⒏协会理事换届改选之前,应事先向校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和说明,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干部换届改选工作;

  ⒐换届改选工作完毕后1周内,新会长必须向校社团联合会递交本社团换届改选详细情况,其中包括部门、理事的设置和工作计划等;

  ⒑如遇理事任期未满辞职、理事被免职等特殊情况,可由协会主要负责人在广泛征求其他理事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代理人选,报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校团委批准后,作为协会的代理理事。

  第九条 协会纳新制度

  ⒈协会每年开展1次纳新活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协会必须根据校社团联合会制定的招新计划,在校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开展招新工作,也可自行开展招新活动;

  ⒉协会招新时,收取会员的会费标准为10~20元,具体金额由协会自定。收取会费时应向会员开据盖有协会公章的统一收据;

  ⒊部分新会员可免交会费(特殊情况);

  ⒋招新工作结束后1周内,协会应向校社团联合会上报招新确切人数;

  ⒌协会须在招新工作结束后3周内召开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新老会员见面会)。由负责人对上学期工作做总结报告、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本学期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 会员注册制度

  ⒈会员入会必须进行注册,注册有效期为1年;

  ⒉新会员入会时,须填写《泉州师院社团成员登记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新会员入会的具体条件由协会自定;

  ⒊老会员需在招新工作期间进行登记注册,按照会员优惠的标准缴纳会费。如未按时缴纳会费,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协会经校社团联合会批准,可制作会员证。会员证必须加盖校团委公章。会员证只能作为证明会员身份及参加协会活动时使用,不能另作他用。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活动必须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会员的兴趣培养、发展目标开展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学艺术等活动。

  ⒈协会每学期必须开展活动5次(含5次)以上;

  ⒉协会必须在学期末将本学期工作总结、自筹资金(包括会员所交会费、其它资助或赞助等)使用详细情况及有关票证报校社团联合会。经费收支账目表须合理规范,条理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协会举行全院性的活动、协会内重要活动、聘请校外人员来校讲学、做报告等,事先必须填写《泉州师院大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送交校团委,一份存社团联合会,一份留存),经校社团联合会审核,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的活动,内部应有详细记录,活动结束后要在1周内完成宣传报道工作(网站)。已发布的报道,需报校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活跃协会活动,扩大协会在学生中的影响,协会根据校团委的总体布置及自身特点开展活动。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六条 提倡协会自筹活动经费。协会可根据其提出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提交校团委及校社团联合会审批。活动结束后1周内,必须将相关票据交校团委或社团联合会冲账。

  第十七条 协会所有资金,应如实上交秘书部,由秘书部专人管理,每学期必须在本协会内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理事会将不定期抽查秘书部财务管理情况,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协会将追究秘书部及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费,必须用于本协会开展活动和购买固定资产,不得用作他用。

  第六章 协会物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须做好档案建设工作,对需存档材料(包括协会章程、会员名单、工作计划和总结、经费收支账目表、协会报刊杂志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成员必须爱护协会的一切物品。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固定资产(包括社团所购买的一切耐用品和消耗品)要做好妥善的保管和详细的登记,填写《泉州师范学院集邮固定资产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案库,一份留存),定期做好清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换届改选工作完成后1周内,新老会长必须在理事会的监督下,按资产登记清单将原社团所有档案、物品、会议记录等进行移交。

  第七章 协会顾问及指导老师

  第二十四条 协会聘请顾问若干名和指导老师1名。注:顾问以集邮家为主,指导老师原则上以我校教师为主。

  第二十五条 协会聘请顾问及指导老师须填写《泉州师范学院集邮协会聘请顾问及指导老师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社团联合会,一份留存),经校团委审批后统一颁发聘书。

  第二十六条 协会顾问及指导老师须履行下列职责:

  ⒈对协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指导;

  ⒉对协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⒊参加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并对活动的开展进行具体指导;

  ⒋对协会干部进行定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指导老师因特殊情况离任,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协会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校社团联合会负责报请校团委配备与协会特色相符的指导老师。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指导老师由校团委负责考核,对于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教师将不予以续聘。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先进,调动协会干部和会员的工作积极性,每学年将根据校团委的规定评选出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优秀会员,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对优秀社团及优秀个人的奖励视其具体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并存入社团联合会及协会档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干部将按《泉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手册》的规定给予奖励和德育加分。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将按理事会考评的推荐依据给予物质奖励和协会内部制定的荣誉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校社团联合会通过,可对协会成员进行调整或辞退:

  1组织纪律观念涣散,连续3次不参加活动;

  2进行与协会章程、宗旨、活动范围不符,或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不服从管理;

  3有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泉州师范学院集邮协会管理制度》的会员,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改正,或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规定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每学期违反相应的规定达3次者,将取消部门负责人的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各项奖惩措施,由社团联合会根据本《管理制度》对协会进行严格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共青团泉州师范学院团委会

  协会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百色学院企业管理协会的工作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障协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百色学院企业管理协会在册会员。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协会办公室执行考核,并接受各部门及会员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实行加减分制度。会员的基础分是10分,理事会干部的基础分是10分。理事会干部的分数被扣减完的,对其开除协会内职务;会员的分数被扣减完的,报理事会对其予以开除。为协会积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等等的贡献者,对其进行加分。个人加分不累计纳入基础分,但可作为个人评优、晋升等的依据。加到一定分数的会员者前列,作为协会干部候补或储备干部。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的考核结果每月在协会内进行公布。各部门、会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结果公布三天内向协会办公室进行申诉。

  第二章  理事会干部、会员扣减分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协会会长要定期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给协会造成重大影响或违背发展方向的,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第七条  办公室要主持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及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处理其它工作。不得力者,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者开除协会内职务。

  第八条  办公室要将理事会会议内容及时向因其他原因未出席会议的干部汇报。未汇报造成相关工作延误或未完成的,追究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2分。

  第九条  办公室于每个月月底要写协会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并将其中一份呈报学院团委社团部。未写工作总结且不呈报的,追究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0。3分。

  第十条  各部门于每个月月底要写本部门工作总结,并上交办公室。(www.huamate.com)未写工作总结且不上交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0。2分。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理事会会议上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对会议的相关工作进行执行监督。未作会议记录,且没有对会议的相关工作进行执行监督的,追究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办公室负责人扣减2分,相关干部扣减1分。

  第十二条 公关策划部对协会的宣传用具(如:宣传板、宣传纸、颜料、胶布、胶水等)要定期检查、维护,集中管理。造成宣传用具损失的,待查明原由后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1分。

  第十三条 公关策划部要及时发布协会的重大新闻、决定、通知、喜讯等。未做好宣传工作者扣减0。1分。

  第十四条 公关策划部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对未要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相关责任人扣减0。1分。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部组织会员要积极开展学习、交流企业现代化先进管理知识活动。未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的追究该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其扣减2分。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部要联系企业事业单位实践项目,组织会员参与实践,提高动手能力。不得力者,追究该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2分。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部要收集企业招聘信息、管理信息、文化信息,与会员分享、学习。不得力者,追究该部门责任人或相关干部责任,并对其扣减0。5分。

  第十八条 在会议、规定工作时间等期间内请假的,理事会干部每次扣减0。5分,会员0。4分。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上,出席干部要佩带协会徽章。未佩带者扣减0。3分。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上,未经请假缺席干部扣减3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上,出席者迟到的扣减0。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上,出席者要严谨、严肃、安静、有序,认真做会议记录。违者扣减0。3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干部、会员要认真配合、协调各部门工作,服从调配,服从安排,违者,经查核实每人每次扣减2分。因不服从调配、安排工作,导致工作延误或无法开展的,理事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特别严重者开除协会内职务。会员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者开除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干部、会员在各场合不得肆意散布、诽谤、诋毁协会,发布有损协会形象的信息,违者,理事会干部给予开除协会内职务,并开除其会员资格。会员给予开除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干部、会员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机无故私用、挪用协会资金或资产,违反者,理事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减5分。会员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减5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受学院记过或处分的理事会干部、会员扣减4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上,无故缺席者,理事会干部的扣减3分。会员的扣减2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上,无故迟到者,理事会干部的扣减0。5分。会员的扣减0。4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上,出席者要严谨、严肃、安静、有序,认真做会议记录。违者,理事会干部扣减0。3分,会员扣减0。2分。

  第三章   理事会干部、会员加分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代表协会,为协会发展参加校内外比赛、活动的理事会干部、会员加0。5分,获取好成绩者加1分,夺冠者加3分。

  第三十一条  为协会拉到赞助者,每人每次按照所拉得的赞助金额的20%给予提成,并加5分。

  第三十二条  为协会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者,加2分。

  第三十三条  组织会员到企事业单位学习、参观、调研的,每人每次加3分。

  第三十四条  按时、保质完成委派工作任务的理事会干部、会员,每人每次加1分。

  第三十五条  为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者,加0。2分。具有建设性意见或建议经采纳的,加0。5分。

  第三十六条  为协会成功策划且实施的活动,加2分。

  第三十七条  为协会积极工作者,加0。2~3分。

  第三十八条  其他酌情加0。1~2分。

  第四章   管理制度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此管理制度,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企业管理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于**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

  协会管理制度(三)

  总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音乐爱好者协会的管理机制,促进校园文化繁荣,协助校团委做好精神文明建设,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音乐爱好者协会是湖南石化职院院团委的一个分支机构,一切活动接受院团委的监管和指导;

  第三条:湖南石化职院音乐爱好者协会是湖南石化职院社团联合会中的一员,有履行湖南石化职院学生团体暂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切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音乐爱好者协会任务是协助院团委做好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我们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音乐爱好者协会的宗旨是:引导会员以一种高雅健康、睿智时尚的生活态度投身于校园文化,传递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组织:

  第六条:音乐爱好者协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设正副会长各一名;

  第七条:会长是本社团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同时也是具体事务的管理者;

  第八条:会长应切实负责起组织活动、管理本社团的职责,并经常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会长外出或有公务时,副会长履行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每月至少应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各常委享有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会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协会每学期至少演出一次专场,每学年上学期必须举办新生汇报专场;

  第十二条:协会活动开展运作时由理事会实际情况决定;

  活动:

  第十三条:音乐爱好者协会是文化艺术类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必须围绕社团宗旨和艺术两大主题,在三分之二会员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一些符合大学生身心的文娱活动;

  第十四条:协会开展活动以教学为主,并大量进行会员之间的交流为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协会的每一位成员在每次活动中应认真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并在课余积极练习;

  第十六条:协会办公室在开展活动时须做好详细记录;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努力学习,团结同学,积极向上,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会员须热爱音乐,热爱艺术,热爱表演,热爱协会;

  第十九条:任何爱好音乐的湖南石化职院在籍学生均有成为本协会成员的权利(在招新开始一个月内报到);

  第二十条:会员享有参加吉他练习小组、乐队演出观摩等其他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在会员大会上被选举为理事会负责人的权利,享有选举其他成员为中心负责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会员享有对协会内日常运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第二十三条:会员享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和申诉的权利,有要求有关部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改正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会员享有退出本协会的权利。但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团委批准、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退出本协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团章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会员有完成接受理事会成员下达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会员有服从组织的安排,团结广大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会员有积极参与协会内活动和建设,努力提高自身表演水平和艺术修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会员有推荐优秀人才,反映团内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时刻维护本协会良好形象的义务;

  第三十条: 会员有参加本协会召开全员大会、专场演出及练琴小组歌唱小组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所有成员均有按时参加活动的义务,若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在活动前向相关负责人(理事会)请假;

  第三十二条:音乐爱好者协会有义务为院团委做宣传活动;

  会员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协会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给予表彰,表彰形式求新求变;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将选拔一批优秀成员来组建乐队,以示鼓励。具体方案由理事会在公开、公正情况下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在本协会理事会工作一年及一年以上者颁发聘书。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广泛征求全体会员意见,上报理事会集体讨,视情节轻重给以取消一至四周在协会参加活动的权利:

  (一)对影响协会正常工作和演出活动者;

  (二)有攻击本协会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协会正常工作者;

  (三)在招新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

  (四)在彩排过程中,无故不参加彩排,从而耽误彩排、演出进度者;

  第三十七条: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累计三次者,取消其在理事会的一切权利。请假三次按一次缺席计;但在第三次前连续三次按时到会者将抵消前一次缺席;

  第三十八条:无故罢演或无正当理由拒演,或唆使他人罢演、拒演者给予除名;

  第三十九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活动者,一律作缺勤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每次活动迟到 30 分钟以上作旷到论处,两次旷到作缺勤一次处理,缺勤一次作口头批评,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均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期内在协会内任职的权利的决定,须由理事会全体通过,团长宣布方才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推定处理;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以院团委拨款为主,社会赞助为辅。协会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项收支都纳入秘书长的管辖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财务工作由秘书长具体负责。秘书长独立管理帐本,凡财务收支状况(额度、时间、事项及经手人等)须明确,真实记录在册,同时须附有书面凭证(有水印、财务专用章)方可予以报销;

  第四十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活动后的总结会上须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随时接受常委和团员的监督与质询;

  附则:

  第四十七条:对于本制度包涵的内容以本制度为标准,对于本制度中没有包涵的内容由音乐爱好者协会理事会讨论的结果为标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音乐爱好者协会负责解释。

  社团联合会音乐爱好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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