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一)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 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 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 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 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11.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工伤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伤处理程序
第三条 工伤处理程序
(一)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并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二)在24小时内由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笔录。
(三)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事故经过,并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部递交事故书面报告、医院方面有关医疗报告及材料。
(四)根据事故有关书面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召开会议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人力资源部汇总所有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递交至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六)工伤保险部门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部门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七)受伤员工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递交人力资源部,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八)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并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受伤员工。
第三章 工伤处理
第四条 工伤人员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据情况派人在医院护理受伤人员。
(二)工伤人员在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个月的工资,其它薪酬照发。
第五条 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对工伤事故起因及潜在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二)通过上述调查,提出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免类似的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三)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修造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将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职工工伤情况和相关资料上报集团相应部门。
4.2 各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本企业职工的工伤情况及相关资料按照事故上报程序要求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
5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5.1.1 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
5.1.3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5.1.4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5.1.5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1.6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1.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5.1.8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 自杀或自残的。
5.2.3 醉酒导致伤亡的。
5.3 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企业向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5.3.1 职工所在部门或企业的工伤报告。
5.3.2 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5.3.3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4 工伤上报程序
5.4.1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4.2 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应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向集团总公司相应部门汇报。
5.4.3 企业应及时上报各种医疗诊断证明,必要时由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临时组成工伤鉴定小组进行医疗鉴定。
5.5 对于迟报和漏报的工伤事故,各企业必须随月度报表附上事故报告、迟报和漏报的有关说明,将原因说明清楚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5.6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企业和集团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