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读后感|读矛盾论有感
《矛盾论》读后感|读矛盾论有感
读完毛泽东的《矛盾论》,很有回到高中时期整天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感觉,熟悉的理论,熟悉的句式,熟悉的观点。但或许是在大学中浸淫了2年,对社会,对生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猛然觉得那些关于矛盾的理论,能够很自然的解释一些问题,这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关于矛盾,《矛盾论》中首先提到的是它的普遍性与绝对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换言之,没有了矛盾,世界也就停止发展了,那么这个世界也将不存在。因为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所以当一个物体停止运动和发展了,那么它也就没有绝对存在的理由了。
所以有时候经常会看到,我们去怪罪政府很多事情没做好,甚至都没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于是我们在网络上、在现实中去揭露一些政府的丑陋与罪恶。这可以看成是政府与人民群众在某一个特定的阶段站在了互相对立的面上,虽然本来不应该是这个情况的。但换个角度想,只有通过这样的矛盾,政府才会将执政于民的理念贯彻的更加完善,而人民群众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提高政治素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矛盾论》中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使本来看上去不存在矛盾的两方,其实也是存在矛盾的,因为他们都在发展,而有发展就必定有矛盾的推动。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理论的精髓所在,即便你总想找个例子出来去推翻矛盾的普遍性存在原理,但最终还是会无功而返。而这件事本身何尝不是一中矛盾呢?你始终想找,却始终找不到。所以,矛盾的世界是奇妙的。
聊完了矛盾的普遍性,再来看看矛盾的特殊性。“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在我看来,毛泽东对于矛盾特殊性的解释是很到位的。既然矛盾的普遍性推动了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那么与之对应的矛盾特殊性必然也存在与所有事物中。若没有特殊性,那么这个世界将是同一的,而同一的世界又怎么会有发展的源动力?
这就好比我们所存在的这个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一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国情,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情况都不一样,这才构成了五湖四海,各色皮肤、千姿百态的大世界。如果这个世界被一个国家统一了,那么结果会怎么样?整个人类也许就丧失了竞争意识,整个社会也许就会停滞不前。讲述这个例子,其实可以更好的理解为,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是同等重要的。可能这一点毛泽东在文章中没有细说,但我在这里指出来,是觉得矛盾的特殊性既是对于矛盾普遍性存在的证明,也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至此,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它们的关系便陈述完了,这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命题和理论,缩在这草草千字的文章中着实也难讲述清楚。
那么,既然矛盾有着特殊性,我们解决问题的依据也要从这个理论中引申出来,这便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毛泽东在文章中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读后感 www.huamate.com)或许很多人根本没有学过矛盾论,也不知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理论,但所有人都知道一把钥匙只能配一把锁。这说明在人大脑的深处,对于矛盾问题的解决是有一个天生的潜意识的,那就是所有问题都要经过分析,只有正确的锁才能打开正确的钥匙。然而在历史中,我们也看到,即使是《矛盾论》的创作者毛泽东本人,也犯下过很大的错误,比如文化大革命便是典型的不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操作,最后酿成悲剧的例子。这里再插一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其实也是矛盾的,拿毛泽东来说,他很好的诠释了矛盾论,很好的诠释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自己却也因为没有按照理论去做而犯下过错误,所以矛盾真的是无处不在。
话题在回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来,我们在现实中能够举出很多很多的例子,甚至包括一些自古就有的成语,如“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也揭示了这个道理。法院判决每一个案子,都要根据案情的不同来定罪。比如同样是杀人,最近最热的两名杀人犯――药家鑫与夏俊峰,一个是撞伤人之后拿刀继续捅死伤者的学生,一个是因为城管执法暴力,为了维持生计而被逼杀人的小摊贩。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的。对于药家鑫,人民群众发出了“此人不死,王法不在”、“杀人偿命”、“十恶不赦”的声音,而对于夏俊峰,更多的人则是同情这样一个小贩子,同时还怒斥城管暴力执法是罪有应得。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同样的杀人犯,他们有不同对待方式,但是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一样的――死刑。这其中首先牵扯到了矛盾的特殊性,他们因为不同的原因杀了人;再之后,人民群众与法院都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群众对于两人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法院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更是分别采取了慎密的调查与仔细的取证;最后,我们也看到了矛盾的普遍性――他们的二审终审判决都是死刑,因为他们的行为无论出自何种原因,都触犯到了人类道德的底线,他们夺走了别人的生命。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讲道: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我们在之前讲述的两件事情中,可以看到不止一对矛盾的存在――杀人犯与被害者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法院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被害者家属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当然,我们说杀人犯与被害者之间的矛盾是所有矛盾中最重要的,因为这对矛盾直接导致了案情的发生以及后面所有的矛盾,这便是主要矛盾。主次矛盾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善于抓住重点,又要学习统筹兼顾。所以,我们可以理解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以基本事实为准绳、以主要矛盾为重点来进行的,在两人杀人的既定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做出了死刑
读完毛泽东的《矛盾论》,很有回到高中时期整天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感觉,熟悉的理论,熟悉的句式,熟悉的观点。但或许是在大学中浸淫了2年,对社会,对生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猛然觉得那些关于矛盾的理论,能够很自然的解释一些问题,这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关于矛盾,《矛盾论》中首先提到的是它的普遍性与绝对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换言之,没有了矛盾,世界也就停止发展了,那么这个世界也将不存在。因为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所以当一个物体停止运动和发展了,那么它也就没有绝对存在的理由了。
所以有时候经常会看到,我们去怪罪政府很多事情没做好,甚至都没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于是我们在网络上、在现实中去揭露一些政府的丑陋与罪恶。这可以看成是政府与人民群众在某一个特定的阶段站在了互相对立的面上,虽然本来不应该是这个情况的。但换个角度想,只有通过这样的矛盾,政府才会将执政于民的理念贯彻的更加完善,而人民群众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提高政治素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矛盾论》中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使本来看上去不存在矛盾的两方,其实也是存在矛盾的,因为他们都在发展,而有发展就必定有矛盾的推动。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理论的精髓所在,即便你总想找个例子出来去推翻矛盾的普遍性存在原理,但最终还是会无功而返。而这件事本身何尝不是一中矛盾呢?你始终想找,却始终找不到。所以,矛盾的世界是奇妙的。
聊完了矛盾的普遍性,再来看看矛盾的特殊性。“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在我看来,毛泽东对于矛盾特殊性的解释是很到位的。既然矛盾的普遍性推动了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展,那么与之对应的矛盾特殊性必然也存在与所有事物中。若没有特殊性,那么这个世界将是同一的,而同一的世界又怎么会有发展的源动力?
这就好比我们所存在的这个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一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国情,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发展情况都不一样,这才构成了五湖四海,各色皮肤、千姿百态的大世界。如果这个世界被一个国家统一了,那么结果会怎么样?整个人类也许就丧失了竞争意识,整个社会也许就会停滞不前。讲述这个例子,其实可以更好的理解为,矛盾的特殊性与矛盾的普遍性是同等重要的。可能这一点毛泽东在文章中没有细说,但我在这里指出来,是觉得矛盾的特殊性既是对于矛盾普遍性存在的证明,也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至此,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以及它们的关系便陈述完了,这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命题和理论,缩在这草草千字的文章中着实也难讲述清楚。
那么,既然矛盾有着特殊性,我们解决问题的依据也要从这个理论中引申出来,这便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毛泽东在文章中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读后感 www.huamate.com)或许很多人根本没有学过矛盾论,也不知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理论,但所有人都知道一把钥匙只能配一把锁。这说明在人大脑的深处,对于矛盾问题的解决是有一个天生的潜意识的,那就是所有问题都要经过分析,只有正确的锁才能打开正确的钥匙。然而在历史中,我们也看到,即使是《矛盾论》的创作者毛泽东本人,也犯下过很大的错误,比如文化大革命便是典型的不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操作,最后酿成悲剧的例子。这里再插一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其实也是矛盾的,拿毛泽东来说,他很好的诠释了矛盾论,很好的诠释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而自己却也因为没有按照理论去做而犯下过错误,所以矛盾真的是无处不在。
话题在回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来,我们在现实中能够举出很多很多的例子,甚至包括一些自古就有的成语,如“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也揭示了这个道理。法院判决每一个案子,都要根据案情的不同来定罪。比如同样是杀人,最近最热的两名杀人犯――药家鑫与夏俊峰,一个是撞伤人之后拿刀继续捅死伤者的学生,一个是因为城管执法暴力,为了维持生计而被逼杀人的小摊贩。在网络上,我们看到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的。对于药家鑫,人民群众发出了“此人不死,王法不在”、“杀人偿命”、“十恶不赦”的声音,而对于夏俊峰,更多的人则是同情这样一个小贩子,同时还怒斥城管暴力执法是罪有应得。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同样的杀人犯,他们有不同对待方式,但是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是一样的――死刑。这其中首先牵扯到了矛盾的特殊性,他们因为不同的原因杀了人;再之后,人民群众与法院都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群众对于两人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法院对于这样重大的案件更是分别采取了慎密的调查与仔细的取证;最后,我们也看到了矛盾的普遍性――他们的二审终审判决都是死刑,因为他们的行为无论出自何种原因,都触犯到了人类道德的底线,他们夺走了别人的生命。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讲道: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我们在之前讲述的两件事情中,可以看到不止一对矛盾的存在――杀人犯与被害者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法院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被害者家属与杀人犯之间的矛盾……当然,我们说杀人犯与被害者之间的矛盾是所有矛盾中最重要的,因为这对矛盾直接导致了案情的发生以及后面所有的矛盾,这便是主要矛盾。主次矛盾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善于抓住重点,又要学习统筹兼顾。所以,我们可以理解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以基本事实为准绳、以主要矛盾为重点来进行的,在两人杀人的既定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做出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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