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局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为目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服务,为顺利完成国家和省环保工作计划和任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公开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全面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以及对机关内部职工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群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实现的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群众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率明显提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直属单位。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之外的均可按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经审核后,根据内容性质实行对外或对内公开。
第七条 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事务,均可实行对外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保法律、法规、计划、标准等法规性文件;
(三)环保机构基本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进口废物审批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认可管理、环保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管理等情况;
(五)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六)进口废物审批、调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评审情况、省生态村、镇、场、园考核命名、重大环保规划、计划、整治计划执行情况;
(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
第八条 凡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事务应当向单位职工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四)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五)单位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互联网等形式,推行环保政务公开。
根据公开的内容,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的便于公众阅览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第十条 机关、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明显位置摆放表明身份和职责的桌牌,工作时间佩带胸牌(卡),便于群众咨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局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为目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服务,为顺利完成国家和省环保工作计划和任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公开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全面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以及对机关内部职工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群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实现的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群众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率明显提高。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直属单位。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之外的均可按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经审核后,根据内容性质实行对外或对内公开。
第七条 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事务,均可实行对外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保法律、法规、计划、标准等法规性文件;
(三)环保机构基本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进口废物审批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认可管理、环保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管理等情况;
(五)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六)进口废物审批、调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评审情况、省生态村、镇、场、园考核命名、重大环保规划、计划、整治计划执行情况;
(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
第八条 凡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事务应当向单位职工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四)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五)单位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互联网等形式,推行环保政务公开。
根据公开的内容,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的便于公众阅览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第十条 机关、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明显位置摆放表明身份和职责的桌牌,工作时间佩带胸牌(卡),便于群众咨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