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电学会章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07-27 21:45:49 阅读:
      ××县水电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水电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县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学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团结全县水利电力水产科技工作者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情报交流,努力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为科技兴水和“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
     第三条本学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以利共同提高,不断前进。
     第四条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专题讨论和学术报告,不断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二、组织和鼓励水电科技工作者和经济管理专业人员撰写学术论文,总结科技活动成果,择优上报,注意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三、发展各兄弟学会之间的友好联系,经常介绍国内水利电力水产科学技术动态。
     四、大力普及水利电力水产科学技术及其经济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凡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建筑工作的科技人员及其经济管理专业人员,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长期从事水利、电力、水产、建筑工作,具有高级技术等级的工人。
     三、在水利电力水产技术革新,群众性科学试验活动和生产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五、农民技术员、有成就的专业户。
     第六条凡要求入会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由学会理事会批准,报县科协备案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的管理和日常联系由理事会负责。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四、优先借阅本会有关的科技资料。
     五、有权利参加其它学会。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认真从事水利、电力、水产科技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四、积极参加和热情支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由学会理事会办理,会员如违反会章,应视其性质及情节,分别劝其退会或取消会籍。
     会员调离本县(我县)水电系统,由学会理事会办理离会手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制定或修改本学会章程。
     第十条学会下设水利、电力、水产、建筑、经济管理五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决定理事担任。专委会它的职责是编制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随时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承办学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各专业进行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以专业委员会为主,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每年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活动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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